一、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参保人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特殊群体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写,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
普通参保人每年设1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中断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另根据相关规定,在“十四五”期间特殊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缴费档次,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一览表
四、困难群体政府代缴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继续扶持两年人员代缴不低于100 元养老保险费;城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50元。如果困难群体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自行缴费的,则按“先缴后补”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政府代缴保费部分返还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具体代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等由税务部门发布通知。缴费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扣费协议,税务部门通过委托银行每年进行批量扣款。
(二)税务缴费方式。一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进行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二是可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进行自主缴费。
(三)银行缴费方式。税务部门联合协议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前往协议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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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月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出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139)+(缴费年限 - 15)×2元/月 + 5元/月(年龄≧65周岁);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累计金额 + 政府补贴(参保人缴纳中断缴费或补缴应缴的年度,按规定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利息金额等其它补助、资助资金。
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九、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暂行)》(人社部发〔2014〕25号)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十一、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怎么办?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十二、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考虑到农村劳动力频繁在城市与农村流动就业,实时转移将会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同时频繁办理转移手续,会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因此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也就是参保人员一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十三、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十四、为什么要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为了防止冒领养老金,确保基金安全,进而保障全体参保缴费人员的根本利益。
需要办理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认证、机构认证、预约上门认证等方式进行资格认证。重点推荐通过智能手机下载注册“广西人社12333” ,或关注“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自助认证。
如果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手续的,将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补办认证通过后,次月恢复并补发养老待遇的。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一)参保条件
1、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6号)规定,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有居住证,均可凭身份证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户籍地可申请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年龄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为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岗位应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规定),是可以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者不能参加职工社保。
(三)缴费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按年度缴费,不允许向前追补或补中断期间的保费。《社会保险法》颂布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仍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按年度缴费,也可以补缴应缴或补中断缴费期间的保费。
(四)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24%、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缴纳保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五)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男60周岁,企业单位女职工从事管理岗位(55周岁),从事生产岗位(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特殊工种、病退按相关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统一60周岁。
(六)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表
缴费年限 | 测算待遇(平均缴费档次60%) | 缴费年限 | 测算待遇 |
15年整 | 966.6 | 23年整 | 1377.9 |
16年整 | 1019.2 | 24年整 | 1479.3 |
17年整 | 1071.3 | 25年整 | 1580.7 |
18年整 | 1123.2 | 26年整 | 1682.1 |
19年整 | 1174.9 | 27年整 | 1783.5 |
20年整 | 1225.5 | 28年整 | 1885 |
21年整 | 1277.8 | 29年整 | 1986.4 |
22年整 | 1328.4 | 30年整 | 2087.8 |
备注:该表中预测的待遇金额是依据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要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计算所得,其待遇金额为预测估算,仅供参保人参考,不为实际发放金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领取养老待遇测算表(2021年版)
注:1、本表个人账户累积额按年均存款利率2.25%测算,实际个人账户资金滚存增值利率高低与养老待遇成正比;
2、本表的月养老金计发办法: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出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139)+(缴费年限 - 15)×2元/月 + 5元/月(年龄≧65周岁);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累计金额 + 政府补贴(参保人缴纳中断缴费或补缴应缴的年度,按规定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利息金额等其它补助、资助资金。
3、本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桂人社规〔2018〕22号的规定测算,如统筹地人民政府出台更优惠政策,则待遇标准累加计算。
4、本表以每年按时缴纳保费情况进行养老金的测算,如存在中断缴费或补缴应缴情况则与本表测算结果会略偏少,个人申领城乡养老待遇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计算结果为准。
(七)丧葬费丧葬补助金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是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最低为3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二是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按人均不低于600元。
以上宣传资料所涉遥社会保险政策,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资源镇:4318352
中峰镇:4382850
梅溪镇:4368447
瓜里乡:8969043
车田苗族乡:8971390
两水苗族乡:8972767
河口瑶族乡:4433009
资源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773-4318529
资源县社保中心综合股:0773-4366885
资源县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0773-4366719
资源县社保中心权益管理股:0773-431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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